Article 36

In force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功能相容、空间复合利用原则,因地制宜、因林制宜发展林下经济,合理发展种植、养殖、采集加工以及森林景观利用等复合业态,加强森林产品品牌建设,提升森林资源的整体利用效益。

依托森林景观、林下资源以及森林文化,促进林下经济与文化旅游、健康养老、休闲游憩、科研教育等融合发展的,应当适度、科学、有序,符合水土保持要求和森林整体功能。

严禁以发展林下经济为名擅自改变林地性质毁坏林木。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