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运用各类资金、基金,支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经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创新平台和公共技术平台建设、产业载体建设、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等。
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数字经济产业政策的项目、企业、平台,在贷款、融资担保以及其他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鼓励社会力量加大资金投入,参与数字经济领域重大项目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