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和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对政府所有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配置、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对政府设立或者支持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相应的安全指导和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