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比例,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规定。

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优先选用适合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提高乡土植物应用水平,保护城市生物多样性。绿化养护责任单位应当规范绿化施工和养护作业,按照国家绿化养护技术标准对绿地、行道树等进行养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不得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县(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