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同一适宜生态区省际间品种试验数据共享互认机制,开展引种备案工作。

引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草品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公告。

引种的农作物、草品种,引种者应当在拟引种区域开展不少于一年的适应性、抗性试验,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提交品种试验报告。

引种的本地区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种,引种者应当按照国家引种标准通过试验,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提交品种试验报告。

引种者应当对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