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种子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参与种质资源保护,并按照规定登记其保存的种质资源信息。

因科研和育种需要使用自治区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种质资源保护单位提出申请。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具备提供条件的,应当及时提供,签署种质资源获取与利用协议并做好跟踪记录;不具备提供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应当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报告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情况。

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以及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