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依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绿色通道,加大涉及民营经济组织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力度,实行简案快办、繁案精办,有效化解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涉及民营经济组织行政复议纠错案件跟踪督办机制,及时跟进、督促有关行政机关落实行政复议决定,确保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和维护。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0,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