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规范涉及民营经济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全面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清单制度,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柔性行政执法方式。
建立对民营经济组织无事不扰制度。行政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并对其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响应、处置。推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推进其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相结合,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禁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过头税费”、违规揽税收费以及以清缴补缴为名增加民营经济组织不合理负担。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违法违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0,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