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依据法律法规,接受符合贷款业务需要的担保方式,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动产和权利质押登记、估值、交易流通、信息共享等提供支持和便利。
民营经济组织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的,可以要求应收账款的付款方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为付款方的,应当自民营经济组织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民营经济组织融资。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0,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