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评估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确保普惠性和行业性政策相互协调,并合理把握出台节奏;
(二)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及合法性审核;
(三)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
(四)设置必要的适应调整期,出台后确需立即执行的除外;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和相关数字化平台等渠道及时公布涉及民营经济的政策及其配套规定,并同时公布明确清晰的政策解读信息。设置政策适应调整期的,政策实施部门应当指导帮助民营经济组织制定解决方案,帮助其在过渡期届满前符合政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0,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