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和各办事机构负责人,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局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以及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