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以及通过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以及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待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