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采伐、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涉及实行特级、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的,处每株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及实行二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