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古树名木死亡的,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认定该古树名木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确认,查明原因、提出处置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注销档案。

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等特殊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死亡,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以由有关管理单位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后保留原貌,继续加以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死亡并注销档案的古树名木。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