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的实施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以及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项目可行性论证总体报告中应当附具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对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自治区、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