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围追兜售或者拦截、围堵车辆强行揽客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导游与餐饮、购物场所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到指定场所消费的,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导游,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餐饮、购物场所经营者,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