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海上旅游客运船舶、海上旅游运动船艇、休闲海钓船舶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海上旅游活动须知;

(二)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员、设施设备;

(三)对海上旅游设施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四)按照核定的载客定额载客;

(五)在规定的旅游码头、停靠站点、浮动设施或者下水点停靠和上下客;

(六)遇有恶劣天气、海水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形的,遵守有关部门禁限航要求;

(七)不得以虚假宣传、欺诈方式揽客,不得擅自取消、变更航线,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中途加价消费;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