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引进、培育有关专业机构和服务企业,开展旅游规划策划、创意设计、研发孵化、管理咨询、营销推广等活动,打造特色旅游产品体系,提升城市形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国内外旅游宣传推广机制,完善宣传网络,加强新媒体应用,广泛开展城市形象和旅游资源宣传。举办重大外事、经贸、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应当使用、推广“江海明珠·灵秀南通”城市形象品牌。
公园、广场、车站、机场、客运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公共场所,应当为旅游宣传提供公益广告展位。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