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军事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对于军事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的,需要地方人民政府落实的军事设施保护需求,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军事机关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予以落实。

设有军事设施的地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军事机关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