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交草案文本及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草案的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应当说明变通的情况。

修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的,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Local Regulations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