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经审查认为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需要修改或者废止,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