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由提案人起草,也可以由提案人委托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第三方起草。专业性较强的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单位和组织对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的起草、调查研究、论证等活动。

起草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各方面的意见,对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规范的主要问题和涉及到的专业技术问题应当进行论证。涉及多数公民权益的法规草案,还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代表、公民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