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自治州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二)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保障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黔南实践;

(三)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四)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五)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六)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七)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八)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从自治州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具有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

自治州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Local Regulations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