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立法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April 3, 2026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6
- Articles
- 44 articles
(2003年3月7日鄂温克族自治旗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批准《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鄂温克族自治旗立法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2026年1月22日鄂温克族自治旗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26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二)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三)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鄂温克族自治旗高质量发展,保障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四)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五)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六)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七)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八)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自治旗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一)根据自治旗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作出具体实施性规定或者变通、补充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自治旗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单行条例的事项;
(三)国家专属立法权以外,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呼伦贝尔市地方性法规的事项,根据自治旗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制定单行条例的事项。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Chapter 2立法准备
Section 1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的最后一年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下一届立法规划建议草案,由下一届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每年的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拟订立法计划的具体工作,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落实。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Section 2自治条例草案、单行条例草案的起草
(一)属于规范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和程序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委托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起草;
(二)属于规范行政管理事项的,一般由自治旗人民政府组织起草;
(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单行条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四)专业性较强的单行条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单行条例起草工作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必要时,可以成立起草领导小组。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单行条例草案起草工作。
起草部门应当进行调查研究,采取座谈、论证、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组织和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意见。
Chapter 3立法程序
Section 1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的提出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旗人民政府、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案和单行条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案和单行条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自治条例案和单行条例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自治条例案和单行条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Section 2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的审议和通过
各代表团审议自治条例案和单行条例案时,一般召开分组会议审议,也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自治条例案和单行条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自治条例案和单行条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自治条例案和单行条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各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Chapter 4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报批、公布和解释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批准机关和通过日期、批准日期。经过修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和批准机关、批准日期。
Chapter 5其他规定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对有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清理。发现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内容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要求不相符,与法律、法规不一致,与现实情况不适应,或者与自治旗自治条例、相关单行条例不协调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自治旗人民政府、自治旗监察委员会、自治旗人民法院和自治旗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实施情况向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修改意见或者建议。
部分修改的自治条例案和单行条例案,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提出该自治条例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单行条例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以及修改该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决定草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
自治条例被废止的,除由新制定的自治条例规定废止的以外,由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单行条例被废止的,除由其他单行条例规定废止的以外,由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