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无偿献血工作格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献血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