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血液应急保障纳入当地应急保障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制定血液应急保障预案并建立预警机制。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导致临床用血供应紧张或者血液保障需求骤升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依法启动血液应急保障预案,组织有关单位应急献血,动员、引导社会公众有序献血,采血量以突发事件的用血量需求为限。

遇有重大国际、国内活动,需要储备稀有血型血液的,应当落实应急保障机制,保障临床用血需要。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