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市、区)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发挥社会监督职能,做好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工作,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依法支持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法律援助机构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