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体系,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内容。

各有关单位在接到妇女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害的投诉后,应当及时制止、调解和依法处理,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医疗救治、心理咨询、临时庇护等服务,不得拒绝、推诿,并且做好记录,根据受害妇女的请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