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机场管理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民用机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必要措施,支持民用机场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民用机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民用机场规划和建设的实施,加强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协调、解决民用机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民用机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做好民用机场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