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运输机场运营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有关驻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航班运行保障制度和协调机制,保障航班正点运营。

航班发生延误或者取消时,运输机场运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及有关驻场单位及时、准确向旅客和货主通告相关信息,共同做好服务保障和善后处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合同约定为旅客和货主提供餐饮、住宿等服务。

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运输机场运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实施服务保障,并向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报告。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调集运力,安全、快速疏散旅客。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