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场址和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并根据机场运行安全、国防要求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依法对民用机场周边区域实行规划控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与民用机场相关的交通、临空经济区等规划,应当征求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及民用机场运营人的意见。

组织编制民用机场相关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