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听取和回应企业诉求,依法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为先进制造业项目立项、用地审批、能源技术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市政公用服务等提供便捷、高效的全流程政务服务;及时、准确向企业推送各项惠企政策并指导帮助企业应享尽享。
国家机关制定与先进制造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作出重大决策,应当听取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在实施前应当根据情况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增加企业负担。
对企业实施限制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