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先进制造业发展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引导,将先进制造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保持先进制造业合理比重的投入机制,研究解决先进制造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各类资源要素向先进制造业聚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先进制造业发展促进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统计、数据管理、政务服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