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定期更新发布制造业绿色低碳技术导向目录,推广成熟度高、经济性好、绿色成效显著的关键共性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制造业企业开展低碳、零碳、负碳、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先进技术的研发攻关和示范应用。鼓励和支持制造业企业使用清洁能源,拓展清洁低碳氢在钢铁、石化化工等行业应用,扩大绿电应用,建设工业绿色微电网,实施节能降碳改造,推动绿色低碳转型。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