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房屋自然损坏,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按以下原则区分分摊:

(一)单幢房屋整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由单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共同分摊。

(二)单幢房屋涉及一个单元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由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元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

(三)单幢房屋涉及外墙面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由单幢房屋内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

(四)属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用房等房屋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维修、更新和改造涉及范围内相关业主另有约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分摊的,从其决定或者约定。利用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是否需要增加专项维修资金分摊比例,由管理规约或者由涉及范围内相关业主约定。

Local Regulations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