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

新建房屋首次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时,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代交专项维修资金,待房屋交付时凭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向业主收取。

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合同条款。未售出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当自业主交存第一份专项维修资金之日起两年内或者商品房销售百分之八十时由建设单位一次性交存。

Local Regulations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