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物业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收取。
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定期公开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如需提高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公示拟调价方案、调价理由、成本变动情况等相关资料,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协商,并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