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建公营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当坚持公益属性,在满足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收住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独居、重度残疾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空余床位可以向社会开放,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