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托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为老年人提供下列居家养老服务:
(一)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急、助行、助购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健康监测、康复训练、用药指导、卧床护理等医疗照护服务;
(三)心理疏导、情感陪伴、社会交往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紧急呼叫响应、跌倒监测、居家环境风险评估等安全守护服务;
(五)照护技能培训、上门照料、临时托养、辅具租赁等家庭照护支持服务;
(六)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七)老年教育、娱乐休闲、健身养生等文化体育服务;
(八)老年人需要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