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和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竣工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开展联合验收,并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协议移交当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用于养老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