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财政投资项目的单位,应当在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测绘成果汇交工作。
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全省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0,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