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10月29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8月27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89年8月16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2年6月8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1995年7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06年7月13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正,根据2016年5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八次修正的《天津市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