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办或者民办机构建立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在集中照护特殊困难群体基础上,拓展和强化服务示范、行业指导、应急救助、资源协调等综合功能。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服务半径和本地实际,在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建设一处综合性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充分发挥专业照护、服务转介、资源链接等作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辖区村、社区设立养老服务中心(站),提供健康指导、日间照料、助餐助浴、文化娱乐、心理慰藉等基本养老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