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设置要求纳入新建住宅区土地出让条件中。
城镇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不低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三百平方米,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在首期建成。
已建成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标的,辖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一百五十平方米的标准,通过购置、租赁、改造等方式补足。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时,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改造范围,因地制宜推进老旧小区公共空间和配套设施的适老化改造。
邻近住宅区可以统筹配置养老服务设施,服务半径范围步行不超过十五分钟。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