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

(二)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按照前款规定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镇,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本行政区域内总人口数按常住人口数计算。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