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经村民会议或者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下列情况可以实行代理:

(一)村民委员会主任辞职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村民委员会商定一名副主任代理主任工作;

(二)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辞职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村民委员会商定一名委员代理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

实行代理后,应当在九十日内依法补选产生新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补选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任期至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补选出新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后,代理终止。代理人应当于七日内移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