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便于村民自治的原则,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设立若干个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的组织下开展活动。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本村民小组的重要事项。
村民小组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