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居务公开,及时公布相关信息,接受居民监督。

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居务公开栏,可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居务公开。公布的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居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居民的查询。

居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居民有权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有关单位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