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因暴雨(雪)、冰冻、冻雨、大雾、大风、雷电等突发气象灾害严重影响交通安全时,本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并为受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因气象灾害危及运营安全的,公路、铁路、水路、民航、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和实际情况,综合研判安全风险,决定是否暂停部分区段或者全线网的运营,做好客流疏导、临时安置和现场秩序维护,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官方平台、站点公告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暂停运营的相关信息,恢复运营前应当对线路安全进行排查,确保无安全隐患。

因气象灾害严重危及行驶安全的,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员或者运行乘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运营单位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