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联动机制和社会响应机制,定期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水平评估,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开展气象灾害防御隐患排查、应急联络、信息传递、先期处置、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必要的气象灾害应急演练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